关于印发《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》的通知 各市(州)卫生局、财政局、中医药管理局;各扩权试点县卫生局、财政局;各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: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(2009-2011年)》、《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〈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和《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》精神,为积极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,我省对新农合用药目录进行了调整修订,现将调整后的《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用药目录》)印发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原则。将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(基层部分)》和《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》内的药品全部纳入《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》。
二、适用范围。《用药目录》适用于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,分村级、乡级、县级及以上三个类别。其中村级用药全部为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》品种(共307个品种),乡级用药为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》、《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》及原《四川省新农合用药目录》中的品种(共594个品种),县级及以上用药为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》、《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》及原《四川省新农合用药目录》中的品种(共711个品种)。按照卫生部要求,各市(州)及县(市、区)不再新增用药目录品种。
三、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,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新农合用药目录只能为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》和《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》中的药物品种。非试点县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使用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》和《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》中的药品。
四、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》药品报销比例要高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5个百分点;未纳入《用药目录》的药品不予报销补偿。
五、如需使用《用药目录》以外的药品,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告知和签字制度;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0%以内;乡镇卫生院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5%以内。
六、《用药目录》中药品原则上使用国产品种。
七、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(非基层部分)》印发后,将对《用药目录》及《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增加用药目录》进行适时调整修订。
附件: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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